惠及民生 四川省公协通报说明公证服务收费新标准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7-08-11 18:30:00编辑:陈彦臻
  今日下午,在四川省公证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上,中公协理事、四川省公证协会副会长、成都市龙泉公证处支部书记李全一通报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对比说明。

  据了解,原《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即川价字费[1999]100号文,以下简称“旧标准”)制定于1999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已经与当前的公证服务状况、服务成本支出不相适应,需要进行调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的要求,新的公证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新标准”),是在旧标准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全省公证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价格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借鉴和参照其他省市已出台的新收费标准拟定的,主要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合理部分作了调整。

  对比新旧标准,记者了解到,占总办证量43.7%的公证,收费标准降低;由于旧标准对应部分公证收费金额过低,占总办证量22.8%的公证,收费标准提高;此外,占总办证量33.5%的公证,收费标准不变,与旧标准持平。

  与其他已出台新收费标准的省市区相比,四川省的新标准大致处于中游偏下的水平。调整后的新标准,按2016年四川全省办证类型、办证量和收费总额测算,约下降20%左右,有利于惠及民生。

  调整和变动(提高、降低)情况如下:

一、降低收费标准部分(占总办证量的43.7%)

(一)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公证(占总办证量的24.1%)
(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占总办证量的7.4%)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占总办证量的6.4%)
(四)文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占总办证量的3.8%)
(五)抵押登记、代书

二、部分收费标准有所调高(占总办证量的22.8%)

(一)遗嘱公证(占总办证量的0.3%)
(二)自然人委托、保证、承诺等单方法律行为公证(占总办证量的15%)
(三)现场监督类公证(占总办证量的0.2%)
(四)保全证据类公证(占总办证量的0.9%)
(五)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占总办证量的6.4%)
(六)部分涉外事实类公证需要对公证书所附译文另行证明的公证(占涉外法律事实和文书类公证事项的10%、总办证量的0.1%)

三、收费标准持平或未作调整的公证(占总办证量的33.45%)

(一)声明(占总办证量的10%)
(二)收费标准第12、13、17项,(占总办证量的4.75%)
(三)提存、保管(占总办证量的0.1%)

四、其他可协商收费的事项(占总办证量的0.05%)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担任公证法律顾问
(三)因公证需要的协商收费项目

注:以上收费标准,具体参见四川省公证协会官方发布内容。(杨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