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只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就一定能执行到位,能拿到钱。实际上,对于执行法官而言,虽然有种方式叫强制执行,却有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
让我们结合执行案件,来详细了解什么是“执行不能”。
家住四川南充的龙某某因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50万元,但其后未按期偿还,被债权人于2021年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令龙某某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判决生效后,债权人于2022年6月向顺庆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顺庆区法院的执行干警受理案件后,采取各种调查措施,查明债务人有1万多元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执行干警遂即对其进行了扣划。除此以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在与债权人沟通后,裁定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案件为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失信曝光等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案件经严格审查,按规定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便会及时恢复执行。(顺庆区法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