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不得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来源:四川在线 时间:2020-07-28 10:04:52编辑:何礼
为进一步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加强节庆活动监督管理,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日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节庆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各类节庆活动的审批流程、举办方式、活动名称、规模、经费等做了细致严格的规定。特别提出,严格限制城市周年庆典、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并列举出杜绝“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十条不准的情形。
按照《细则》,按规定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的节庆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6个月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举办节庆活动请示。按照规定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的首届节庆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委、省政府报送举办节庆活动请示。
申请举办首届节庆活动,应当报送请示,包括活动举办依据、名称(涉外节庆活动须提供中英文名称)、内容(包含是否评奖以及设奖情况)、规模、时间、地点、周期、举办单位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主办的,应当提供共同主办单位的书面同意函。此外还需报送活动总体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处理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申请举办特色物产类节庆活动,须书面征得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举办大熊猫、花卉(果类)、红叶、湿地、草原等生态旅游资源节庆活动的,须书面征得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举办节庆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严格控制举办行政区划变更、机关单位成立类的纪念性庆典活动。成都市一般不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成都市以外的市(州)、县(市、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成都市和自治州、自治县一般不举办城市周年庆典活动,成都市和自治州、自治县以外的市、县(市、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城市周年庆典活动。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逢百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
严格控制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类节庆活动。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或者竣工庆典活动。
除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同意的节庆活动,活动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相关外事部门同意,活动名称不得冠以“国际”等字样。活动名称原则上不得并列出现多项活动。包含地名的节庆活动变更名称时,原则上不得删除地名表述。
节庆活动举办过程中不得有以下十种情形:
(一)互相攀比、大操大办、铺张浪费。
(二)未按规定履行程序,擅自“造节”“办节”。
(三)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
(四)党政机关与企业联合举办节庆活动。
(五)以举办活动为由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收费、摊派、拉赞助,转嫁费用。
(六)使用各级财政资金邀请各类名人明星。
(七)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八)以挂名主办节庆活动为由变相收取费用。
(九)利用节庆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
(十)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此外,《细则》还严格控制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活动。再次举办的节庆活动,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届。(郭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