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强化政策宣传,打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持久战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11-09 17:26:11 编辑:周姿彤 点击:
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平衡,是对长江生态系统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举措。大英县作为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区,做好重点水域禁捕工作,全面打击非法捕捞已刻不容缓。
为积极营造全民禁捕社会氛围,大英县公安局宣传先行,全面开展禁渔政策宣传工作,坚决打好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持久战。工作启动以来,大英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充分利用网络新媒体平台开展禁捕政策宣传,及时发布禁渔公告、宣传标语、法律法规等禁捕内容。同时主动联合政府相关部门到人员密集场所、村社、单位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手册,利用车载喇叭、音响播放禁捕音频,面对面开展禁渔相关规定和政策宣传解说。在全县重点水域、沿河重点部位开展错时段巡逻,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规范休闲垂钓行为,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形成“全民发动、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目前,大英县公安局累计开展禁渔宣传39次,成功劝退禁渔区“多杆”垂钓者100余人,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00余份,打击非法捕捞8案9人。(大英县公安局 供稿)
知识链接:
大英县境内全部天然水域均为禁捕区域。自2020年1月1日起,郪江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郪江象山镇二水口至蓬莱镇张家堰,寸塘口河蓬莱镇赵家湾至郪江汇口)实行全面永久性禁捕;其他天然水域禁捕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暂定10年。在禁捕区和禁捕期内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止使用木筏、轮胎等类船具从事休闲娱乐活动,禁止使用台钓、排钓等方式从事游钓活动,禁止“三无”船舶进入;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捕区和禁捕期内捕捞的渔获物。
涉及罪名及解读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即未办理捕捞许可证),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为: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的;
(根据2005年农业部公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规定,水生动物的苗种包括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实验、观赏的水生动物亲体、稚体、幼体、受精卵及其遗传育种材料。怀卵亲体,是指有受精卵的水生动物。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殖区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水域滩涂和必要的土地,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禁渔区,是指根据国际间协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的规定,对某些重要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以及自然保护区,划定一定的范围,禁止所有或者禁止某种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大英县禁渔区主要有大英县郪江黄颡鱼国家级保护区。
禁渔期,是指根据国际间协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的规定,对某些重要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场所,规定禁止渔业生产作业或者限制渔业生产作业的一定期限。我省禁渔期的规定为: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l日至6月30日。
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是指禁止了使用采用、能够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以及用渔网、鱼鹰捕鱼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方法。
行为人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利用禁用的方法、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这四种行为都属于非法捕捞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水产资源法规,仍然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并且追求或者放任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结果发生。至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行政性法律、法规,是否明知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了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一般而言,只要客观上大部分公众能够知道上述违法情节的,就认定行为人也应当明知。但有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确实不明知的,则免除行为人的责任。本罪并非目的犯,行为人不管出于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