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顺庆区法院一案例入选四川省法院“年度优秀案例”
案例是法治进程的生动见证。自2014年以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连续十二年组织开展优秀案例评选活动,以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2025年,该院从全省法院逾两百万件案件中凝练萃取,经过多轮筛选和严格评审,最终十个优秀案例脱颖而出。
本次入选案例,恰似一幅法治长卷:既有涤荡网络雾霾、守护青春晴空的锋利笔触,亦有呵护自然生灵、筑牢生态屏障的深沉底色;既见利剑护戎装、捍卫军人权益的刚毅线条,亦现妙手惠民企、润泽营商沃土的温暖笔意。它们是惩治罪恶的雷霆,更是关怀弱者的春雨;是界定规则的标尺,亦是滋养诚信的土壤。
2025年全省法院“年度优秀案例目录”

案例二
不让文身“刺”伤青春守护少年向“美”生长
——刘某诉向某、南充市顺庆区某刺青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4日,刘某(时年15周岁)看到南充市顺庆区某刺青馆(以下简称某刺青馆)的宣传视频后,与某刺青馆经营者向某联系,并支付定金200元。次日,刘某至某刺青馆挑选文身图案。向某在未核实刘某年龄情况下,便在其左手臂纹满南瓜花型文身,收取700元费用。刘某母亲得知此事,通过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与向某协商文身清洗费未果。
刘某以向某及某刺青馆行为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向某及某刺青馆赔偿文身清洗费、精神损失费、刘某母亲误工费等。
——裁判结果
南充市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不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不因未成年人“自愿”而产生效力。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其身体和权益带来的损害及影响,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案涉行为应属无效。案涉刺青馆虽在店内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识,但向某作为文身行业经营者,未核验刘某身份证件,仅凭口头询问和外貌判断刘某为成年人,未尽到审慎核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刘某母亲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对刘某疏于教育监督管理,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行释法明理后,双方和解,向某当庭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
——典型意义
文身行为不仅损害未成年人身体健康,更形成长期标签化效应,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近年来,由于不少未成年人盲目跟风,文身现象呈现低龄化态势,已成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同时,部分文身行业经营者未审慎核实顾客年龄,甚至明知故犯为未成年人文身。本案切实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引导社会对不适龄消费行为形成隔离网防护带,彰显司法裁判在引领社会风尚、凝聚价值共识方面的重要功能。
——专家点评
点评人:万会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
该案以精准的法律适用与务实的纠纷化解,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样本。该案中,刺青馆未核验身份、未获监护人同意即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最终承担清洗费及精神抚慰金责任,其裁判逻辑和治理导向具有鲜明的示范价值。
从法律适用维度,本案裁判提供了“自愿不能免责”的裁判逻辑,即明确:文身行为不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因未成年人“自愿”而产生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15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文身作为具有不可逆伤害、影响未来职业发展的侵入式行为,显然超出其认知判断范围,即便“自愿”,该民事行为亦属无效。刺青馆作为经营者,张贴警示标识不等于尽到义务,未履行审慎核验义务即构成过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一责任认定方式为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重要的参考。
在社会治理层面,本案为文身行业管理划出了依法经营红线。案件通过明确侵权赔偿责任,促进行业建立实名登记、身份核验等实质性制度,从源头遏制违规行为,推动行业从商业利益优先向社会责任优先转型。同时,明确了监护人的监护过失责任,既追责经营者,也追责监护人,有助于推动社会形成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闭环。
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文明的试金石。该案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坚定立场。唯有明确法律边界、强化行业自律、凝聚社会共识,才能从源头遏制未成年人文身乱象,为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扫清障碍,护航其健康成长。(供稿方:顺庆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