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面推行“天府入企码”
8月28日,全面推行“天府入企码”新闻发布会在四川新闻发布厅举行。
今年6月20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严格落实国家‘扫码入企’的要求,试点推广‘天府入企码’”。对此,四川省司法厅研发推出了“天府入企码”。
据了解,自今年9月1日至明年3月31日将对“天府入企码”进行“双轨制”试行,执法人员可凭“天府入企码”,也可凭行政执法证开展检查。自明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亮码入企”,未按规定出示“天府入企码”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天府入企码”有何特点?
“天府入企码”以数字化手段推动涉企行政检查全程透明、全程留痕、全程可溯、全程监督,力图从根本上遏制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运动式检查、以观摩等名义变相检查等乱检查行为,以实现规范行政检查和督促执法部门“当严则严、应检尽检”的双目标。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
聚焦严格规范与有力监督并举。系统具备“登记生成入企码、执法人员出示入企码、企业扫码核验信息、执法人员录入检查结果、企业进行满意度评价、公众投诉举报、执法监督预警、检查数据分析、‘综合查一次’智能匹配”9大功能,不仅实现行政检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而且接受企业评价和监督机构实时监管,从机制上杜绝随意检查。
聚焦为基层减负与为企业松绑并行。系统通过数据共享方式登记行政检查要素,有效提升行政效率。同时,执法人员出示“天府入企码”后,企业自愿扫码核验,可获取检查时间、执法单位和人员、执法检查事由和事项以及法律法规依据等相关信息,有效减轻企业迎检负担,提升企业获得感。
聚焦“有效减少检查频次”与“该查必查、应检尽检”并重。系统通过智能校验,一方面对超频次检查、未开展联合检查等情况进行预警,有效减少不必要的入企检查;另一方面,对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未落实检查计划等情况予以提示。
发布会上,央广网记者就“是否所有执法部门都必须无差别使用‘天府入企码’”“在实际执行中,是否存在某些例外情况”等问题进行提问。
四川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余越峰介绍道,“天府入企码”的使用,主要从三个方面来统筹:
一是紧急备案,事后补录。对于发现案件线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正在实施严重违法行为等情形,需要立即实施的紧急检查;因条件限制,如信号盲区、设备故障,未能及时扫码备案的,检查人员可在第一时间通过其他方式,如出示执法证、书面通知等,先行亮明身份和事由,开展必要的检查处置工作,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天府入企码”系统补录相应检查信息,完成线上闭环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向所属机关报备。这样既保证了紧急情况下能“快响应、快处置”,又通过事后补录保证所有检查行为“线上留痕、全程可溯”,不脱离监督视野。
二是平衡例外,整体监督。对于实行垂直管理的中央驻川机构,其检查活动属于国家层面统一部署和管理的职权范畴,有独立的业务系统和操作规定,因此不强制使用“天府入企码”。我们征求了13家中央驻川机构的意见,其中成都海关、四川省税务局、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四川证监局等5家单位因有上级自建系统或者保密需要,不使用“天府入企码”,但要按照我省数字政府建设的要求,实现检查数据与“天府入企码”的对接共享。
三是一码通行,多场景覆盖。调研、观摩、督导、考察、提供服务等非检查行为,可参照使用“天府入企码”;入企普法、法治体检服务,能扫码的要扫码,不能扫码的也要通过其他形式做好入企记录。将这些非检查行为纳入亮码管理,有利于保障企业知情权,消除企业疑虑。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执法机关以观摩考察之名行检查之实,切实为企业营造宁静安稳的经营环境。
全面推行“天府入企码”的试点情况及效果如何?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今年3月在眉山、绵阳、攀枝花三个市试点以来,“天府入企码”在规范检查行为、提升执法效能、增强企业法治获得感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在实现检查主体和事项规范化方面,眉山、绵阳、攀枝花分别依法确认行政检查主体325个、486个、272个,清理后行政检查事项较清理前分别减少13%、10.8%、21.3%,确保检查主体和事项的合法性,有效遏制了随意检查。
在推进“综合查一次”方面,将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企业,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事项进行整合,在不减少检查任务的情况下减少进入企业频次,三市检查缩减率分别为36%、32%、24%,企业迎检负担明显减轻。
在推进“非现场”检查方面,眉山、绵阳、攀枝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企业线上监管,非现场检查量占比分别提升为23%、21%、22%,实现监管“无处不在、无事不扰”。
在加强监督纠偏方面,系统对不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的,实现了线上预警235次。对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执法主体没有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检查计划实施检查的,实现了线上预警73次、线下提示25次,确保了“该查必查、应检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