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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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

2025-05-29 09:30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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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全力提升耕地质量,进一步完善占补平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坚决守住耕地总量。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542.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306.88万亩。各级党委、政府要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作为必须完成的重大政治任务,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用地审批,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切实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实行年度耕地流入流出管理。

(二)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应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的原则落实补划并加强后期管护。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建设并实行动态更新,将不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耕地上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恢复补充的优质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优先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优化调整机制,促进零星、细碎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

(三)持续优化耕地布局。开展补充耕地资源调查评价,科学合理确定林地管理边界,统筹划定耕地集中连片恢复区,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优质耕地恢复补充等措施,打造一批农田设施完善、生态良好、适合规模种植的耕地集中连片区,统筹耕地和林地、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保护。组织编制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空间规划,系统谋划、合理优化耕地资源空间布局。

二、推动耕地质量提升

(四)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抓好《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深入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提质攻坚,持续抓好整区域建设试点。健全省负总责、市县两级抓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地方,依规依纪严肃问责。实施省级差异化补助政策,确保新建高标准农田财政亩均实际投入不低于3000元。健全农田建设工程质量全过程监督机制,提升高标准农田质量监管水平。县级以上政府合理保障管护经费,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做好日常维护和集中维护。县级政府每年至少集中组织1次工程设施专项维护,加快形成高标准农田管护机制,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久发挥效益。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制度,强化已建高标准农田管理,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要落实补建责任,按规定及时补充到位,确保已建高标准农田不减少。

(五)提升耕地灌溉保障能力。制定实施四川省农田灌溉发展规划。开工建设引大济岷、长征渠引水、引雅入盐等重点水利工程,建成向家坝、亭子口、大桥水库等灌区工程,因地制宜建设一批中小型灌区,加快实施都江堰等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统筹灌区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建设,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大力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提高灌区数字化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制度。

(六)持续推进耕地地力提升。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持续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推进畜禽粪肥、农作物秸秆就地就近科学还田利用,抓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加快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提高肥料利用率,推广秸秆粉碎还田、堆沤腐熟还田等技术,推行稻渔综合种养。逐步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地力提升工程投入比例。持续推进酸化耕地治理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酸化耕地治理多元投入机制,逐步对酸碱度低于5.5的酸化耕地土壤实施治理。

(七)完善耕地质量建设保护制度。推动省级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成都平原耕地保护立法,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科学布设耕地质量调查监测网络,加强各级耕地质量监测点运行管护。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耕地质量变更调查评价、综合评价和土壤普查,强化质量管控和成果应用。完善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为提升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障。

三、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八)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将全省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统筹各类补充耕地资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国土调查成果中各类非耕地地类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等各类实施主体依法依规将非耕地垦造、恢复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符合规定的可作为补充耕地,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占用耕地的补充。严格控制水田占用规模,在适宜水田耕种区域有序实施水田补充,优先将从水田中流出的农用地恢复为水田,保持市域内水田总量基本稳定。

(九)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制定耕地开垦费标准并适时调整,把耕地恢复成本、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等纳入占用耕地成本。

(十)强化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以补定占”管控。统筹非农建设和农用地内部调整占用耕地需求,建立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与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挂钩约束机制。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统一核算各市(州)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将其作为各市(州)非农建设“以补定占”管控规模上限,也可用于抵补耕地保护任务缺口。建立省、市、县三级补充耕地指标库,所有补充耕地指标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监管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制定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报备入库管理办法,明确补充耕地报备和挂钩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按规定冻结相应补充耕地指标。

(十一)严格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原则上在县域内自行补充,县域内确实难以落实的可以在市域内调剂,确因补充耕地资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内进行跨市域调剂补充的,原则上应为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规范市域内调剂程序,合理确定调剂补偿标准,严格管控调剂规模,指标调剂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平台公司、工商企业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购、持有、转让、交易补充耕地指标,参与实施补充耕地收益不得与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直接挂钩。坚决防范和纠正单纯追求补充耕地指标、不顾自然条件强行补充耕地的行为。

(十二)建立省级收储统筹调剂机制。制定非农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省级收储统筹调剂管理办法。使用省级财政资金,通过市场化和指令性方式收储市(州)、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并纳入省级指标库,用于保障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单独选址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无法自行补充耕地的,应向省级财政缴纳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以城市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省级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县级政府无法自行补充耕地且难以在市域内调剂落实的,按程序向省级财政缴纳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资金,由省级负责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十三)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鉴定,包括农业生产符合性评价和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制定四川省补充耕地质量验收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按照“县级初鉴、市级鉴定、省级抽核”程序,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质量鉴定结果组织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建立耕地质量等级数据库,严格补充耕地质量管理。

(十四)加强补充耕地利用管护。耕地垦造、恢复完成后,县级政府应采取经济补偿、产业扶持等激励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相关权利人持续耕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逐步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标准。县级政府要依据补充耕地质量鉴定结果,组织补充耕地主体、经营主体对补充耕地持续开展地力培肥,加强后期管护,确保长期稳定利用。各地要保障补充耕地质量验收、再评价等质量管理、建设和后期管护资金落实到位。

四、提高保护耕地和种粮抓粮积极性

(十五)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全面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健全保障耕地用于种植基本农作物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加大省级财政对种粮大户的支持力度。落实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政策,实施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因地制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提升行动,促进种粮经营效益提升。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进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大力推广全程机械化生产,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综合生产效率。综合采用土地托管、代耕代种、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措施,分类推进撂荒地治理利用。

(十六)实施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存在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的地方,鼓励稳妥有序恢复流失耕地,对经补充仍有缺口的按规定收取经济补偿;对超额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地方给予经济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耕地恢复等相关支出。各地要建立补充耕地补偿激励机制,对未占用耕地但已实施垦造或恢复耕地的主体给予适当补偿。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和群众意愿,保护农民合法权益,适当留出过渡期,循序渐进推动,坚决防止“一刀切”。要加强耕地保护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自觉主动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来源:四川日报

【责任编辑: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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