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不成反被“捕” 巡回审理敲警钟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2-09-10 10:51:07 编辑:陈蓉 点击:
9月5日下午,广安市岳池县法院刑庭将巡回审判车开进岳池县坪滩镇场口,将“法庭”设在车上,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法官现场以案说法,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5月19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在岳池县坪滩镇石盘堰村一条流往嘉陵江的无名小河内,使用在网上购买的电鱼工具在河中电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蒋某共电得鲫鱼27条等渔获物,总重580克。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使用的电鱼工具和渔获物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
为引导教育广大民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承办法官决定对本案进行巡回审理,开庭地点选在了人口密度较大、过往行人较多的坪滩镇场口。开庭当天,众多群众围着巡回审判车,旁听庭审。
经过法庭审理,查明了被告人蒋某的犯罪事实,并结合蒋某犯罪的性质、悔罪表现以及该案对社会的影响,判处蒋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对扣押在案的一套电鱼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蒋某当庭表示服判,并表态以后不会再犯,且会积极劝导身边亲友遵纪守法。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旁听群众展开了普法讲解,告知旁听群众长江流域“十年禁渔”,嘉陵江水系属于禁渔区,并告诫大家用电网打鱼、用自制雷管炸鱼、用药物毒鱼等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式,也就是严重损害生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产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等。
今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启动,而嘉陵江水系,属于长江上游支流,属于禁渔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中,被告人虽渔获物重量不多,但使用电网打鱼的方式对鱼类资源造成重大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岳池县融媒体中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