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细则》来了 购房贷款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来源:成都商报 时间:2021-01-04 09:27:05编辑:刘映红
2020年12月31日,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对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支取和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细化。
根据《细则》,对于2016年7月17日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预售许可时工程形象进度要求为正负零)的商品房项目,监管部门按照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按照本批次申请预售面积乘以预售挂牌均价计算)的百分之二十五初步测算监管额度;对于2016年7月17日之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监管部门按照不低于预售挂牌价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初步测算监管额度。
按照上述方式确定的监管额度平均到预售建筑面积后低于成都市当期建筑工程平均建安费用的,按照建设工程平均建安费用的标准计算预售款监管额度。
2021年,成都市成品住宅的平均建安费用标准暂定为每平方米5000元(其中,清水建安费用为每平方米3500元,装修工程为每平方米1500元),非成品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平均建安费用为每平方米3500元。成品住宅装修挂牌价低于1500元的,按照挂牌价计算装修工程的预售款监管额度。
监管部门在初步测算监管额度的基础上,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在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信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相应调整监管额度。
根据《细则》,预售款包括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全部购房款。开发企业应当将购房人通过POS机等方式交存的预售款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监管账户,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违规收取购房款。
购房人申请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购房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承购人缴款的方式及具体时间、金额和承办银行名称、账号,依据POS机签单或相关回执单为承购人换领购房票据。POS机签单应包括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项目名称、房屋编码及楼栋号、开户银行名称、监管账户及账号等信息。承办银行应在监管账户收到承购人缴纳预售款后将对应的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
开发企业按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系统自动通过监管服务平台核验该商品房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信息。每套房屋入账金额达到监管要求时,开发企业方能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通过贷款方式购房的,入账金额不得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或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
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监管服务平台自动向开发企业、承办银行、监管部门发送确认通知。对于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承办银行凭开发企业指令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细则》自2021年1月7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王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