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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侵犯华为公司商标权案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03-20 18:44:41    编辑:罗镇


  3月中旬,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一起侵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商标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据了解,被告王某某未经允许擅自在其淘宝店铺内突出使用了“华为”字样,并且所出售充电器上突出使用了“华为”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华为公司在通讯行业的知名度的故意,侵犯了该公司的第14203958号“华为”注册商标、第7892618号“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王某某长期在外务工,原住址已变更无法联系。承办法官多次实地了解,才通过村组人员联系上其家人,可王某某却以法院工作人员是“诈骗”人员为由消极应诉。由于王某某的淘宝网店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既已关闭且涉案金额较小,疫情期间,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详细地明法析理后,王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表示愿意承担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某一次性给付华为公司赔偿费10000元,并在停止售卖使用华为商标标识的产品。

  法官释法

  承办法官表示,商标是一种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识,主要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通过商标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避免相关公众对不同来源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误认。本案中王某某未经华为公司许可,在淘宝网店售卖带有华为标识的充电器,已经构成了对华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妥善处理了该起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雅安中院 郑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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