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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增值税政策及征管事项明确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时间:2020-03-02 14:50:49    编辑:李光超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对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予以明确;随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明确相关政策征收管理事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公告中明确,自2020年3月1日~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税务总局发布的相关税收征管事项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2020年3月1日~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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