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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现行契税税负总体不变 地方可在规定幅度内调整税率

来源:经济日报    时间:2020-01-21 11:04:39    编辑:李光超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草案)》正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跟之前的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在税负、减免、征收等方面有何变化?经济日报记者就此专访了财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
 

  “契税法草案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契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提高了税制的稳定性、权威性和规范性,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又一重要进步。”施正文介绍,草案规定契税税率为3%至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这就为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税率,因地制宜灵活精准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组织财政收入预留了立法空间。”施正文表示。
 

  根据草案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应当依法缴纳契税。草案维持现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税的规定,将现行有关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升为法律。草案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施正文表示:“由于契税在流转环节征收,它对房地产交易行为具有一定的调控作用。同时,作为一种财产税,契税在财产转移过程中征税,也能发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作用。此外,契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中比较大的税种,对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据统计,1997年至2018年,全国累计征收契税42162.18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5729.68亿元。2019年前11月,全国征收契税5618亿元,同比增长6.7%。
 

  根据草案,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而此前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草案将契税申报缴纳的时间确定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取消了现行由税务机关核定缴纳税款期限的规定。即将税款的申报和缴纳期限予以合并统一,对纳税人来说,这让申报缴纳时间更加明确,流程更加简化、规范。”施正文说。
 

  根据草案,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据施正文介绍,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立法的已有9部,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船舶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资源税法。2018年以来,税收法定步伐再次提速,印花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契税法相继公开向大众征求意见。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根据2015年经党中央审议通过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将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施正文表示,税收法定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推动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使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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