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 南充 > 法制 > 正文


顺庆区人民法院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作为工作中重要一环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03-07 07:54:06    编辑:杨仁昌


  近年来,顺庆区人民法院始终把关注弱势群体,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工作重要一环,积极发挥顺庆区人民法院妇委会作用,加大与妇联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法院“分调裁”平台,积极开展诉源治理、诉前调解化解纠纷;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在保证司法审判公平公正的同时,对妇女儿童权益适当倾斜。

  案例1

  丈夫施暴,妻子起诉离婚

  法院紧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陈某与赵某在结婚后,赵某即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17年2月24日殴打陈某,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脑震荡、头外伤,“110”曾出警制止、教育赵某,并于当时将陈某送往南充市中心医院治疗。陈某考虑到单亲家庭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加之赵某一直以“如果离婚就杀你全家”等言语威胁,故被迫与赵某继续一起生活。2018年3月1日,赵某在小孩面前用木棒、拳头对陈某实施殴打,致使其头部受伤、呕吐、视线模糊。

  陈某以长期遭受其夫赵某家庭暴力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难以继续共同生活,来到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为防止诉讼期间被申请人再到申请人家里殴打申请人,及威胁、报复申请人的家属,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即通知陈某到庭了解情况,通过调查走访查明情况属实后,顺庆区人民法院新建法庭在72小时内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通知申请人住所地的派出所及社区到法庭,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法庭与被申请人进行了严肃的谈话,要求被申请人严格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中的各项禁令,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于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表示服从法院作出的禁令,其与申请人之间的离婚诉讼,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案例2

  夫妻想离婚,却不想抚养孩子

  法院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原告、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4月9日生育一子邓某某。双方婚后因缺乏沟通、交流,且长期两地分居,导致感情发生变化。原告曾于2018年9月28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双方的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顺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以其经济条件不适合带小孩为由,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邓某未到庭,诉讼中经顺庆区人民法院询问,邓某愿意离婚,但不愿意抚养婚生子。

  法院认为,双方已历经二次离婚诉讼,但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本次诉讼虽然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子女,且双方均未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合理、妥善的安排。为避免双方的离婚问题影响到小孩的健康成长,顺庆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的本次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3

  夫妻离婚,房屋拆迁后8岁孩子没份

  法院依法判决其享有份额

  案情:欧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生育一个女儿欧某某,现年8岁,2013年11月双方离婚。2012年3月,李某所在村社被纳入拆迁范围,李某一家原修建的房屋被拆迁。李某之母刘某某代表全家与拆迁指挥部签订《拆迁还房协议》,确定拆迁安置对象为欧某、欧某某、李某及李某亲属共七人,还房面积为300余平方米。欧某和李某离婚时未对上述拆迁权益进行分割。李某及其亲属在获得拆迁还房和过渡费后,不愿意将分得房屋和过渡费分配给欧某及其女儿,两人遂将李某及其母亲刘某某等5人告上了法庭。

  顺庆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与拆迁指挥部签订的《拆迁还房协议》中已明确安置人口为7人,安置面积300余㎡,其选定的还房中实际包含了二原告的应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所占用土地在审批时,二原告人虽不是土地使用权人,但拆迁指挥部在确定安置面积时,将其作为家庭户的成员之一对待,因此原告二人每人均应各自享有45㎡的安置面积,故确认欧某及其女儿欧某某分别享有被告刘某某与征地拆迁指挥部签订的拆迁还房协议书中,安置面积300余平米中的45㎡,并应按享有的还房面积,享有相应的过渡费。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方已提起上诉,现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辉)

‖ 推荐专题

微信扫码
网页右上角按钮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