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 南充 > 法制 > 正文


疫情期间 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保障案件当事人顺利复工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03-05 11:26:34    编辑:杨仁昌


  “检察官同志,我知道我做错了事,但是我很快就要去福州复工了……请你们一定要帮帮我,我家里情况很不好……”2020年2月27日,在全民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王一丁(化名)向刚收到案件的营山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刘茂、罗萍、邢万君打开了话匣子。案件承办人就该案向分管副检察长杨鸿进行了汇报。杨鸿指示,要抓紧时间办理该案,如果法律允许,决不能耽误了案件当事人复工复业。

  经审查案件证据,该案案发于2019年2月4日,当时犯罪嫌疑人王一丁与受害人陈某在集市上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王一丁用工具将陈某的脸部戳伤,造成陈某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后王一丁被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事发后王一丁也多次与陈某进行协商,目前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因为该案牵涉到疫情防控期间案件当事人的复工复业,案件承办人对该案格外谨慎。收案伊始,就对案件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王一丁家现有五口人,三人身体残疾无自理能力,平时就靠王一丁在外打工维持生计;受害人陈某表示其与王一丁事前并无矛盾,案发后王一丁也向自己赔偿道歉,王一丁家庭情况不好,希望对王一丁免于刑事处罚。

  经核实相关案件证据后,承办人认为该案是因琐事引发,双方也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犯罪嫌疑人也认罪认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检关于疫情期间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可不捕的案件不捕、可不诉的案件不诉,对该案依法可以做酌定不起诉处理。后承办人就该案的处理意见向杨鸿进行汇报,在综合考虑该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等因素的情况下,决定对该案做酌定不起诉处理。

  2020年3月3日,在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案管大厅,案件承办人向王一丁宣读了《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并告诉王一丁要遵纪守法,在疫情期间出门务工要做好个人防控。“谢谢检察官同志,我很快就要坐车去福州了,真是没想到我的案子这么快就处理完了,还对我不起诉,我心里的石头终于放下了,请你们放心,我以后再也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了……”听着王一丁的朴实的话语,案件承办人也满心喜悦。

  案件承办人办案心得:三个工作日中完成了起诉案件的证据审查、当事人情况核实、受害人意见的听取,最终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保证了王一丁顺利复工复业,使检察机关办案服务疫情防控、复工复业得以落到实处,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服务社会的理念。(刘茂 罗萍 邢万君)

‖ 推荐专题

微信扫码
网页右上角按钮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