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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03-16 15:23:07    编辑:陈姝悦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执法办案各项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审结了一批疫情典型案件。经过认真组织研判,梳理出十个典型案例作为第一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3件,执行案例4件。
 
  其中,刑事案例包括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发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诈骗案、防疫物资网络诈骗案;民事案例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旅游合同纠纷案、防护用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案例包括疫情期间准予延长拍卖款项支付期限案、破产医用设备公司复工复产抗疫案、解除冻结医药公司账户保障防控药品供应案、解除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财产保全案。
 
  据了解,以上案例涵盖了疫情防控背景下依法打击扰乱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依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创新审判方式有效解决纠纷等多个方面的内容,同时体现了疫情防控期间法院依法对相关案件进行快审快判快执的审理思路。(陈荣麒)
 
  案例之一:被告人李某某发布销售口罩虚假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口罩等防疫物资紧缺,在自身没有口罩可供销售也没有货源渠道的情况下,在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某小区自住房内,通过微信群和QQ群等网络平台向不特定人员发布虚假口罩销售信息。2020年2月2日至2月7日期间,被害人童某某、熊某某看到信息后向其购买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货款,其中被害人董某某被骗6710元,被害人熊某某被骗340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骗取款项用于日常及网络游戏开销。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住所被民警挡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熊某某经济损失3400元、被害人熊某某经济损失3000元。
 
  裁判结果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应依法从严处理。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某部分退赔了被害人损失、没有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董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对本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给全国人民的经济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对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打击也成为司法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重要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口罩等防疫物资供不应求,社会公众较为恐慌的心态,虚构有口罩销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迅速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所进行沟通,在确保庭审安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快从严处理,从案件受理到庭审宣判仅用时五天。法院高效审理此案并当庭公开宣判,既打击了犯罪活动,也对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地稳固了全国人民团结一致抗击疫情的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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