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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社厅: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享受这些政策支持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03-06 17:40:09    编辑:陈姝悦


  3月4日,四川省人社厅梳理汇编了《疫情防控期间人社政策支持和便民服务措施清单》,从用人单位,劳动者,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农民工,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事业单位应聘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失业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他服务对象总10个方面分门别类梳理了相关政策措施清单。
 
  在针对用人单位的政策和措施上,省人社厅从就业、社会保障、技能人才三个方面进行梳理。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四川细化了8大条针对用人单位在就业领域的政策支持,以及7条针对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障领域的服务措施。
 
  8条就业支持政策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可按 6 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 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50%的标准确定(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 1000 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 300 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疫情防控期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电商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川办发〔2020〕10 号文件第十二款执行。
 
  组织引导员工返岗。集中收集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工复工时间,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对返岗员工较为集中地区,开展“点对点、一站式”直达交通服务,并协助办理返岗务工手续。
 
  加大急需紧缺工种培养培训支持力度。针对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开展缝纫工、贴条工等当前急需紧缺工种培训,鼓励劳动者积极参加。重点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岗前培训的,可适当提高相关补贴标准。
 
  利用“四川 e 就业”微信服务号、四川就业创业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四川公共招聘网等服务平台,推进就业创业服务事项网上办、手机办。求职招聘、就业创业、失业保险、补贴申领等 54 项公共服务事项“应上尽上”,群众办事一点登陆,全网通办。
 
  开展线上“春风行动”。依托四川公共招聘网、“四川 e 就业”微信公众号及各地人才网,发布企业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开展重点企业线上专场招聘会。
 
  放宽政策标准。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 30 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款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加大调剂力度。加大省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力度,支持 2019 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足 24 个月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实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优化经办模式。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V2.0 版,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网上办理,加强系统与社保、工商、银行等数据信息比对,筛查符合条件企业。加速资金发放。2020年2月底前,稳岗返还实现网上经办的地区先行发放一批;3月底前,各地符合条件的企业普惠性稳岗返还资金全部兑现到位;5月底前,稳岗返还发放资金量达到全年预计目标的50%。
 
  7条社会保障服务措施

 
  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内标识,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社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 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 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 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 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 20%和 50%。
 
  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比例执行。
 
  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温彩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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