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办法: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来源:成都日报 时间:2020-01-08 10:04:21 编辑:田佳平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官网获悉,为切实做好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以下简称两险合并实施),成都市印发了《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办法》明确,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一征缴、统一缴费基数。两险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参加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同步为其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成都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统一征收。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办法》明确,两险合并实施前已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在2020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缴费满12个月后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两险合并实施后,中断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人员,自重新参保之月起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部人员因工作调动,或企业成建制转移,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职工生育保险转入前、后缴费时间连续计算,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时间满12个月后,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复员军人随用人单位初次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及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毕业当年随用人单位初次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不受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限制。
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参加了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治疗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因异位妊娠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在出院或门诊施行计划手术之日起12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两险合并实施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个体人员,可自愿继续参加生育保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缪梦羽)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参加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同步为其在职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两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成都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统一征收。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办法》明确,两险合并实施前已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在2020年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缴费满12个月后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两险合并实施后,中断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4个月(含4个月)以上的人员,自重新参保之月起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后,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内部人员因工作调动,或企业成建制转移,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职工生育保险转入前、后缴费时间连续计算,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时间满12个月后,生育保险待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复员军人随用人单位初次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及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毕业当年随用人单位初次参加成都市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享受不受连续不间断足额缴费满12个月的限制。
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参加了成都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其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治疗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后,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因异位妊娠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在出院或门诊施行计划手术之日起12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两险合并实施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个体人员,可自愿继续参加生育保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缪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