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疫情期间四川企业可申请缓交社保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20-02-07 18:20:59 编辑:陈姝悦
2月7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积极发挥就业和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在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中的重要作用,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关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问题
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各地办理情况应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月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
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各地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各市(州)要结合疫情对当地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尽快完善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办法,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享受到稳岗返还资金。
关于申领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关于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关于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温彩苓)
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到期后,企业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省本级参保企业缓缴事宜向省社会保险局申请,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办理缓缴应遵循依法合规、简政便企、特事特办原则。各地办理情况应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月汇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明确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和可支付月数24(含)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分别以2018年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实际执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和50%;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按照川办发〔2020〕10号文件关于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的规定,2020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比例执行。本通知印发前已按27号文件规定的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
确保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因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缴费期、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各地要按规定确保其职工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资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补缴费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未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要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得自行对当地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并按程序批准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各市(州)要结合疫情对当地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情况,尽快完善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认定办法,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及时享受到稳岗返还资金。
关于申领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业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收集汇总培训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关于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关于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温彩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