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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龙泉驿110骚扰警情三年下降近四成 三人谎报警情被拘留
时间:2019-01-10 16:10:19 来源: 中国网 编辑:陈姝悦
  记者今(10日)日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了解到,龙泉驿警方110指挥室接报的骚扰警情逐年下降,越来越少,2016年第一届110主题宣传日警营开放活动时骚扰警情约有1800件,到2019年第四届时已降至约1100件,降幅接近四成。

  龙泉驿警方110指挥室民警表示,尽管下降趋势较好,但在工作中仍然遇到了极少数人误报、乱报110,甚至有人明知违法还故意报假警。2018年8月,龙泉驿警方连续查处了2起报假警的案件,依法拘留2名嫌疑人;2019年1月8日,就在全国第33个110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又接报1起报假警的案件,依法拘留1名嫌疑人。
 

  案例一:男子谎报“被持刀抢劫”警情,警方依法拘留5日

  2018年8月3日凌晨,一名男子报警声称自己在龙泉柏合镇一公司门口被持刀抢劫。接警后,龙泉驿警方柏合派出所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报警男子文某某称当晚22时左右,驾驶摩托车行至公司正大门时,被一辆白色小轿车逼停,车上下来3名持刀男子将其挟持上车,迅速朝汽车总站方向驶离。在车上,三人持刀对其进行语言威胁,并搜走其身上3000元现金,拿到钱财后又将其原路送回到公司门外。

  了解情况后,民警一方面对案发周边进行走访,一方面查看监控视频,收集证据。随着深入调查,案件疑点却越来越多,案发路段的监控视频中并未出现文某某所述的持刀抢劫画面,三人抢劫完毕后为何还将文某某送回原地?结合种种疑点和证据,民警判断文某某在报假警。可为何会编造这样的谎言呢?在证据和民警耐心的法治宣传面前,文某某如实供述“持刀抢劫案”是自己编造出来的,原因是自己暂无收入来源,无法给足家中生活费,为了欺骗妻子而谎报警情。最终,警方依法对嫌疑人文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案例二:男子划伤自己谎报“被持刀抢走75万元购车款”警情,警方依法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2018年8月16日下午,龙泉驿警方洪河派出所接到报警,称一男子被当街持刀抢走75万元购车款,并且男子受伤已被送至医院。派出所立即侦查,经过调查却发现案件的真凶竟是受伤男子唐某自己!视频监控清晰地显示,受伤男子唐某到超市花15元买了把水果刀,躲在一大货车旁边用刀在自己两只手臂上各划了一刀,后向女友等人声称自己被当街持刀抢走了75万元购车款。原来,唐某曾夸下海口给女友买车,16日选好车必须交钱时,没钱的唐某便借口离开,一手制造出自己被持刀抢走75万元购车款的假案。最终,唐某因谎报警情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案例三:男子编造“自己被绑架”警情,警方依法拘留7日

  2019年1月7日晚18时50分许,龙泉驿警方110指挥室接警,称有男子陈某某告诉家人自己被绑架,需要10万元钱但不要报警。接警后,北干道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于1月8日凌晨1时许将“被绑架”人陈某某找到,发现其并未被绑架。原来陈某某因无法偿还贷款,便编造自己“被绑架”的谎言,让家人不要报警,赶紧给其汇10万元。最终陈某某因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7日。

  龙泉驿警方提醒:拨打110,会被电话录音,报警时要如实反映情况,不乱报、不报假、不恶意骚扰。谎报警情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并且会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乱报警、报假警或故意夸大警情等行为,警方可依法对相关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通报违法报警的典型案件外,龙泉驿警方110指挥室还示范了拨打110的“正确姿势”,报警关键要做到时间及时、地点准确、内容真实、电话畅通,此外报警沟通时情绪要稳定,尽量保护现场和有关证据。民警也再次呼吁,请正确使用110,把宝贵的社会资源留给真正需要的人。

  新闻多一点:110报警,您必须懂得的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接受以下报警、求助和投诉:

  1.受理报警,①刑事案件;②治安案件或其他公安行政案件;③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④自然灾害、火灾、治安灾害事故、道路交通事故;⑤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2.受理求助,①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危急情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②老人、儿童、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的;③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④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和工作、学习、生活秩序,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⑤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3.受理投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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