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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法院:打击非法电鱼行为 保护渔业资源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9-11-27 16:55:21    编辑:周姿彤


  11月26日下午,蓬溪县人民法院刑庭开庭审理和判决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邀约他人去电鱼。被告人徐某使用由电瓶、升压器、导线以及舀鱼器自制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操作,在蓬溪县三凤镇倒马坎村3社天然水域段捕捞鲫鱼、鲤鱼等渔获物共6斤,后被蓬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被告人徐某处扣押蓄电池一个、稳压器一台、桶一个,查获的6斤渔获物均已作放生处理。根据蓬溪县农业农村局、蓬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全县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被告人徐某属于在禁渔期内捕鱼。

  根据保护水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达到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蓬溪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犯罪性质、情节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考虑本案对渔业资源造成的实际损失,该院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对扣押在案的捕鱼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水产资源犯罪的坚定信心,进一步提升了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衔接保护渔业资源,共同修复生态的力度和效果;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了较好的示范作用;对于非法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同时,蓬溪县禁渔等保护渔业资源的相关制度也得到了广泛的宣传贯彻。(吕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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