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态环境执法中,怎样才是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时间:2019-09-20 10:29:38 来源:中国环境报 编辑:王野

        在生态环境执法中,证据链是否完整,决定了后期在行政处罚至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否罚得了款,判得了案,抓得了人。证据能起到怎样的证明作用,还需要看它们是否形成了环环相扣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链条,即证据链。
        
        只有当全案证据形成了不自相矛盾、能够互相印证的证据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才能够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但在基层生态环境执法时,执法人员由于缺乏证据链意识,走完检查、询问、拍照、责令改正、送达的流程,却没有将证据收集到“点”上,使得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甚至出现矛盾,更易产生诉讼风险。

         由于每起环境执法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与证据不尽相同,证据链也没有固定的模板,且执法人员执法时,对违法行为的定性也并不一定与案件最终定性一致,想要一开始就取得充分的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就要从相对固定的执法程序入手,使每一个程序收集的证据尽量完整且互相之间不矛盾。

         现在,执法人员对于程序自身的合法性已经有了较高的遵守意识,但如果执法时不重视所收集的证据能否形成闭合证据链,证据之间是否自洽,那么执法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很可能对证明案件事实并无裨益。因此,本文将提示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以期减少上述问题的出现。
 
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引入法律顾问现场办案,全程指导采样程序、问询笔录、证据采集与固化。图为法律顾问现场指导执法人员如何完善电镀企业环境污染犯罪证据链。本文作者即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聘请的法律顾问。李菁摄
 
        0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附图
 
        对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程序方面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 执法人员的数量(包括记录人员)至少要有两人。
 
        2. 笔录内容如果有部分修改,被检查人要在修改旁边签字或者按手印。
 
        3. 被检查人如果拒绝签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那么需要在笔录上写明,并寻找两名见证人见证签收。
 
         内容方面,许多执法人员会忽视“案由”一栏的准确填写。由于处于检查阶段,对违法行为并不能定性,因此表述为“涉嫌……(违法行为)”较为准确。
 
         另外,现场情况要包括设备/设施/物品的位置、名称、数据、使用状态、完好程度等情况,对以上情况的描述要符合事实,执法人员要保证其描述的内容与现场情况一致,当出现不能完全确认的情况也要如实记录,不能凭借自己的想象描述部分现场情况,避免与现场取证照片或者现场视频显示内容相互矛盾。
 
          02   现场取证照片
 
         现场取证照片并不是现场任意场景的照片,执法人员在取证时要注意照片有证明对象,其应全面体现违法行为及违法主体、主要生产及排污设备布置、污染物排放途径、污染物处置地点,如果进行了采样,还需体现各采样点位的位置。
 
        此外,现场取证照片要与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内容保持一致,比如现场检查笔录中记录“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这时就要拍摄有被检查人的排放废气设备及其周边环境,并证明设备未连接废气处理设施,有机废气存在无组织排放的事实。
 
         03   现场录像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指导,对于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同时,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因此,对于涉及人身自由等权益的,留置送达等容易引起争议的,以及采样过程,需要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录像。
 
        拍摄人员首先要清晰拍摄相关主体,如被检查人的正面像或能反映其身份的特征(工牌等证件),至少两名在场执法人员,如果需进行采样,对采样人员也要拍摄。其次,拍摄人最好能对现场情况同步说明,例如何时何地正在进行什么执法活动,画面中出现的是被检查单位的代表等。最后,对主要事实和证据拍摄完全,例如排污管道要拍摄全貌,仅片面拍摄管道一半,并不能证明污水来源。
 
        04    调查询问笔录
 
        生态环境执法的对象一般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进行询问时,应选择其营业执照上标注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如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不在场,可询问中层干部,最后的选择是普通员工。
 
        除了询问基本情况外,如果缺少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物证,那么还需要对相应事实进行询问。比如,在未批先建案件中,若没有取得证据,证明其增设部分属于何种环境影响评价类目,应询问其原材料、生产成品等具体情况,避免对被询问对象的建设项目类别判断错误,不能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其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
 
        05    采样程序注意事项
 
        采样是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的常见程序,由于采样程序所具有的专业性、技术性和重要性,对采样程序的规制也较为严格和复杂,所以在实际执法中出现的程序瑕疵也比较多。
 
        首先,主体方面,采样人员需有两名以上并且具有采样资格证。其次,在制作《采样原始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时,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每一栏都要如实勾选;《记录表》中写明应加入试剂的,必须按照要求加入试剂、固定剂;《记录表》对加入试剂后样本的pH值有要求的,需要对样本进行pH值的测试,以证明达到标准。最后,采样需要全程录像,采样视频中的人员、采样点位、样品份数等,须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记录表》中保持一致,不能出现相互矛盾的现象。
 
        此外,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5.2.2.5的要求,“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3次后再行采样。”即采样前洗瓶3次,洗瓶后的废水勿直接倒入采样池中,避免与样本混合,宜倒入事先准备好的容器中。采样完成后采样人员要亲手封存、贴好标签,其他执法人员不需插手。
 
         以上提示皆是为了收集充分的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但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有一个重要问题不能忽视,那就是证据与相应法律规范的关系。
 
        毕竟我们论证证据链具有完整性,就是说它能完全适用到某些法律规范中,支持行政机关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需要依据“三段论”,与各种前提条件进行对照,判定案件的性质,只有到了这一步,证明任务才算完成,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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