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非法变货场 宜宾发出“绿色”判决书

时间:2019-04-23 17:20:02 来源:中国网 编辑:何仕杨
  4月16日,四川宜宾珙县巡场镇天池村原本水泥地面的货场已不见,取而代之的是覆盖着厚厚一层种植土的可耕地。
 
  “再自然修复一段时间,这块地就完全恢复到可耕作状态了,农民就可以收回去种植玉米等作物了,我们的最终目的也达到了。”珙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娟欣慰地表示。
 
  这一块耕地从破坏到修复,得益于一场生态修复司法理念下的判决。
 
  2011年下半年,冯某、郭某向珙县巡场镇天池村3、4社的村民租用耕地10.25亩,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投资200余万元将租用的耕地进行硬化,修建成货场开展经营。
 
  中央环保督查组在督察过程中发现此案件后交由珙县当地处理。经过相关部门的勘验鉴定,认为被占用耕地的破坏程度已达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最终,该案件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移送珙县人民法院。
 
  周娟作为该案件的承办法官,在仔细审阅卷宗后,意识到该案虽然不同于其他毁坏、非法采伐、盗伐林木类案件,更不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类犯罪,但确实造成了耕地的损坏,破坏了生态环境,且被破坏的环境能够进行生态修复。于是坚持直接修复为主的原则,积极向冯某、郭某释法明理,引导其主动对被破坏的耕地进行生态修复。
 
  “最开始不理解,但在法院给他们讲明了相关法律后,他们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表示愿意对被占用的耕地进行生态恢复,在诉讼过程中,积极用机械将硬化场地进行了拆除,并花费6万元左右拖运种植土对被破坏地面进行覆盖,以让其尽快恢复。”周娟介绍。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郭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10.2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占用的耕地进行恢复,因此,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二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周娟称,此类案件处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所以,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生态环境资源刑事司法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救济环境权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零容忍,坚持惩罚犯罪与保护环境并重,用司法之力为社会发展筑起法治屏障和生态屏障。这样的司法判决才是最有价值和意义的司法判决。 
 
  作为长江首城的宜宾,历来把生态绿色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践行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举的理念,推进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加快长江生态第一城建设,更好推进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近年来探索开展生态修复司法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在办理破坏林木、水产等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故意或过失烧毁林木,盗伐、滥伐林木,故意毁坏林木等毁林犯罪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其他适合修复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都适用生态修复机制的案件范围。
 
  据了解,2018年宜宾市法院系统共责令71名被告人补种树木4791株,放流鱼苗23.42万尾,缴纳生态修复金21.82万元,修复长江上游林业和渔业资源。兴文县、珙县等地法院推动建立“补种复绿林业基地”300余亩。(罗微微 王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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