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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建立涉林案件“补植复绿”工作机制

生态修复方式采取自行修复和缴纳生态修复金两种方式

时间:2019-05-28 09:41:27 来源:中国网 编辑:苟莎莎
  近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联合出台《德阳市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修复工作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机制》出台旨在加大对全市破坏森林资源的惩治力度,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及时修复。《机制》的出台,也标志着德阳市正式建立了涉林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工作机制。
 
  关键词:适用范围
 
  生态修复适用于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毁坏林木,引发森林火灾以及单位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案件。对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及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可参照盗伐补植标准执行。
 
  生态修复方式采取自行修复和缴纳生态修复金由相关部门负责修复两种方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林木损失进行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评估的数量在受损林地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建立的“生态修复基地”或指定地点补种林木。
 
  补植的林木原则上应与受损林木种类相同,但根据需要,也可补植不同种类的林木,补植林木的价值不低于受损的价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的受损林木的(或生态)价值数额缴纳生态修复金。
 
  关键词:协议签订
 
  生态修复协议,是指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发生后至刑事判决作出前,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的组织下,议定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主体缴纳生态修复金,或进行补植复绿,从而修复受损生态的协议。
 
  签订生态修复协议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悔改、悔罪的表现。对愿意签订并积极落实生态修复协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依法给予被告人适当从轻处罚。
 
  为保证生态修复协议获得有效履行,补植林木责任人应当缴纳保证金作担保。补植林木责任人全面履行协议义务,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如果补植林木责任人未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符合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案单位的反馈意见,有权聘请他人代为履行协议,所需费用从补植林木责任人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办案单位的反馈意见后一年内完成聘请他人代为补植任务。
 
  关键词:检查验收
 
  已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补植林木责任人应当于当年植树季节或下一年的植树季节,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生态修复协议的约定,按质按量完成补植任务,补植林木成活率及质量应达到相关行业标准所确定的要求。
 
  补植验收合格,全额退还保证金;反之,不退还或少退还保证金。补植验收报告是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有悔罪表现的重要证明材料之一。(姚金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