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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先交2万元 定金还是预付款?扯皮了
时间:2018-11-07 12:03:42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倪佳敏


 

叶女士的订车协议和预付款收据。


 

  购车风波

  预付款险变“定金”要不回

  叶女士于10月29日和父母来到三圣乡一家4S店选车,父亲看中了一款价值20多万的车。叶女士见父亲喜欢,决定买下这辆车,并在销售人员的要求下缴纳了2万元的费用。对于这笔费用,销售人员开具的收据写明是“预付款”,协议上也写明“预付款2万元”。

  可回家后,父亲改变主意,认为车子太贵,决定不买了。叶女士随即与销售人员联系,称自己反悔了,愿意给予对方一定补偿,“确实是因我们的问题造成了他们的麻烦,我当时说愿意补偿一两千块钱。”

  销售人员当时答应帮叶女士协调。但过了多日,销售人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让她很着急。

  几天前,4S店的工作人员告诉叶女士,这2万块钱是定金,如不买车不能退。

  叶女士顿时懵了,她不明白预付款怎么会成了定金?在三番五次的沟通下,4S店称可以退回1万元。但叶女士仍不满意。“定金是定金,预付款是预付款,预付款是可以退的,不能混淆。”她认为,缴纳的预付款协议上,没有明确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这笔费用,所以她也不愿承担这笔损失。而4S店工作人员也一直坚持,“是公司规定,退不了”,双方一直僵持。

  11月5日下午,记者电话联系到了该4S店一位销售经理,他表示和叶女士约好去店里继续协商解决,当记者发问2万元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时,对方回答“协议写得很清楚,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下午6点左右,叶女士联系记者称,对方已答应退回2万元。
 

  律师支招

  分清定金、预付款防掉坑

  定金、订金、预付款,这之间到底有什么区别?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采访了太琨律品牌律师(成都)四川琨爵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界平律师,进行了法律解答。“预付款”“订金”和“定金”在法律性质上区别很大。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方式。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的目的在于确保各方订立合同或促使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能够得以实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常说的“定金罚则”,定金具有惩罚性质,而“订金”则不适用该罚则。

  而预付款不能与定金混淆,预付款是产品或劳务的接受方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资金,在对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对方支付的部分价金或劳务报酬。支付预付款比例没有20%的限制。实践中,订金、预付金、诚意金等都是预付款的性质。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即在合同订立前,一般就约束双方当事人按时签订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订立后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双方合同的履行。但就预付款而言,合同无效或者出现违约事由时,退还相同数额即可,其不具有惩罚性质。

  本事件中叶女士签订购车协议后不购买汽车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但由于双方所签订的《订车协议》中没有就违约情况下,预付款如何处理进行明确约定,因此4S店不能没收叶女士所交预付款。基于购车合同没有实际履行,4S店应退还她的预付款。4S店如有证据证明叶女士的违约行为导致店方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朱界平律师最后说:大家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注意上述区别,否则因一字之差,法律性质就可能会“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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