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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某眼镜店商家涉嫌欺诈消费者

来源:中国网    时间:2018-03-26 10:36:54    编辑:马永伟


  2018年3月22日消费者周先生投诉:2018年2月18日,在蓬溪县某眼镜店购买了一副某品牌男款近视眼镜,价格为1300元。现发现并不是发票开具的品牌眼镜。周先生认为该眼镜店存在欺诈行为,向蓬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芝溪所投诉,要求进行赔偿。
 
  接到投诉后,蓬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芝溪所工作人员立即向该商家提取了此眼镜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授权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据。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蓬溪县工商管理和质量监督芝溪所工作人员认为:该商家所交付商品和发票所开具的商品不一致,并没有告知消费,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其行为涉嫌欺诈,但由于消费者提供证据不足,芝溪工商所无法对商家进行立案,最终消费者将眼镜退还给了商家,商家将1300元退还给了消费者。(王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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