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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敢于担当者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德阳市深化容错纠错防错和澄清保护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18-10-18 10:29:03 来源:中国网 编辑:苟莎莎
  建设全省经济副中心城市,需要一大批干部心无旁骛、实干争先。如何用机制让改革创新者轻装上阵,实干担当?9月30日,经德阳市委常委会同意,《德阳市深化容错纠错防错和澄清保护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个备受关注的新制度将会对进一步解放思想、改进工作作风起到哪些促进作用呢?
 
  关键词:立意
 
  从摸着石头过河,到不断试错探索,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表明,很多成绩的取得都伴随着试错纠错的过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事业总是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若是不分情况、不分性质,对犯错的干部搞“一刀切”,不仅会打消那些原本想干事干部的积极性,甚至还会让其走向“怕困难、怕出事、怕犯错、怕担责”的“无为之谷”。
 
  现实中,一些改革措施遭遇“中梗阻”,一些重大战略难以落实,一定程度上与一些领导干部有顾虑、不敢改革、不敢创新有关,他们认为“枪打出头鸟”“做得越多风险越大”。因此,为了保护干部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必须旗帜鲜明地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合理“容错”,给改革创新者吃下“定心丸”,以增强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信心和勇气,避免让“领头羊”成为“替罪羊”。
 
  《办法》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广大干部在推进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失误或错误。必须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置,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关键词:对象
 
  《办法》所称容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本应给予责任追究或党纪政务处分,但因符合相关条件,按照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处分。
 
  容错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及其中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其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借用、聘用、挂职人员可参照执行。
 
  关键词:具备条件
 
  对单位或个人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党章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
 
  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个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
 
  立足围绕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担当奉献、开拓进取,没有失职渎职的;
 
  没有为个人、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关键词:申请容错
 
  以下10种情形可申请容错:
 
  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在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推进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在推动发展、争取支持、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因政策法规界定不明确或政策调整变化,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在推进落实急难险重任务中,因难以预见、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在涉及全局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局部或部门利益,引发一定矛盾的;
 
  在招商引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中,因着眼于提高办事效率,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中,因主动担当、果断决策,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在化解突出矛盾、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迎难而上,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积极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的。
 
  关键词:配套措施
 
  为确保《办法》具有政策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出台了深化容错、纠错、防错和澄清保护机制4个配套制度。
 
  ——容错方面,明确适用对象、基本原则、容错条件、容错程序和结果运用等,对单位或个人在推进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一定失误或错误,本应给予责任追究或党纪政务处分,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处分。
 
  ——纠错方面,明确实施主体、纠错程序、结果运用等事项,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容错后,及时纠正错误;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进一步加强后续教育管理,帮助其改正错误。
 
  ——防错方面,着眼预防干部犯错误,从强化宣传教育、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监督体系等方面,明确具体措施,建立起容错、纠错、防错配套机制。
 
  ——澄清保护方面,主要对反映失实或查无实据的问题反映,在一定范围澄清是非、消除影响,旗帜鲜明打击恶意诽谤、诬告陷害等行为。(记者杜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