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公积金贷款政策7月起调整 最高贷款额为40万

时间:2017-07-06 10:04:29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龚媛
  四川在线消息(曾刚 记者 唐泽文)7月4日,记者从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由于《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泸市府办发(2016)25号)已于今年5月31日到期,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新政到期后贷款政策调整的议案》(下简称《调整议案》)。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贷款额度、差别化贷款、异地贷款、组合贷款等作了具体规定。

  据悉,《调整议案》将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恢复到2014年第九次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调整议案》还规定,单笔贷款额度还将与缴存月系数挂钩,计算公式为“最高贷款额度X缴存月系数”。(缴存月系数认定标准: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24个月的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系数为1.0。)

  《调整议案》在差别化贷款政策方面作了严格要求: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5%,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二手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如果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改善性住房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已有1套住房或1次购房贷款记录,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

  另外,《调整议案》今年还提出了组合贷款新模式,即通过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向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经办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调整议案》明确,根据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情况,将适时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支出高于收入时期,因贷款无法按时发放而执行轮候发放的管理制度。)据了解,本次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如有与此相抵触的,一律执行新调整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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