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例大气污染案开庭审理 4人获刑

时间:2017-11-16 10:30:40 来源:中国网 编辑:底惠

  昨(15)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大气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被告人邓文某在该区思蒙镇娴婆村与乐山市夹江县交界的地方租用土地建厂,在无许可手续和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加热、销售煤焦油合计600余吨,产品含有毒物质,生产过程产生大量刺激性气味,被告人邓文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眉山市检察院表示,该案件系四川省涉案数量最大的非法处置煤焦油污染环境案件,也是眉山市首例大气污染案件。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成立了“1.13”专案组,由检察长牟敏担任组长,副检察长杨虹、方英担任副组长,由办案经验丰富、法律理论功底扎实的专委、检察官为成员,专门负责办理该案。


  经审查,自2016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邓文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相关手续及证照的情况下,在眉山市东坡区思蒙镇娴婆村2组开办煤焦油加工厂房,从夹江县某瓷砖厂收购煤焦油,雇佣被告人邓卫某、马成某运输,雇佣被告人邓良某负责加热提炼煤焦油,后将提炼后的煤焦油出卖。2016年7月,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查处该加工厂房,责令邓文某立即停止生产,并提供相关手续、证照。被告人邓文某在无法提供手续及证照的情况下,仍然安排被告人邓卫平等人继续收购、储存、加热、销售煤焦油,一直持续到2016年12月。在此期间,该厂房共计非法加热煤焦油200余吨。

  2017年1月,眉山市东坡区环境保护局联合眉山市东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邓文某煤焦油加工厂房进行了查封,扣押到贮罐设施数个及疑似煤焦油及其副产物质453.08吨,并对厂区地库、院坝贮罐、加工车间贮罐、靠院墙贮罐内的黑色粘稠固体取样送检。经检测,6份送检样品中5份均含有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且含量超过GB5085.6-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限值,为危险废物。


  据专案组成员介绍,煤焦油是燃烧有烟煤时所产生的煤气经过冷凝所产生的黑色或褐棕色、粘稠状、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主要成分是沥青、萘、苯酚、吡啶、喹啉、苯等,具有易燃性、致癌性和易挥发性。在常温下和加热过程中任一温度都会产生含有苯类和芳烃类的有毒有害气体,而且温度越高,挥发性越强,属于高危险废物,对环境会产生严重破坏。对煤焦油进行密闭加热的方式叫精(蒸)馏,是通过油和水的沸点不同进行油水分离,以及重质油和轻质油的沸点不同进行分离。因此,煤焦油必须是在密闭状态下进行储存和处置,而且还必须具有相关的资质。对煤焦油的储存和处置的设备必须符合相关的管理规定,设备的安装都要经过相关专业人士的验收。

  公诉机关向法庭递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邓文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加热煤焦油,且数量巨大,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文某在庭审中陈述其非法生产煤焦油是事实,但不知道此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违反法律规定,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案件没有造成污染后果并未显现,但其无合规资质、无合规环保设备,进行危险废物处置,严重污染环境,总量超过了3吨,已达到构罪条件。”案件承办法官、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庭长刘锋表示,大气污染案件难以察觉,可视性不强,在取证、举证上都存在相当大难度。

  “《刑法修正案(八)》不再要求将‘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为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实害结果,这将大大提升了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效率。”刘锋表示,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338条入罪的重大调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出台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以前刑法要求有‘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实害结果作为入罪条件,但实际上损害结果出现往往需要较长的过程,且刑法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现在立法将入罪的着眼点前移,以情节入罪,只要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情节要求即可运用刑罚处置。”被告人邓文某等人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于是当庭进行口头宣判。判处邓文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邓卫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邓良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马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旁听群众和媒体记者纷纷表示,该案件在当庭宣判时说理详细,既让被告人认罪伏法,又让家属和旁听者明白量刑依据,还当庭对被告人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教育,体会到了绿水青山还要靠大家共同保护的用心。(郑佳洁 郑丽霞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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